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消费者丰胸遭欺诈 消委会调解获赔10万元!

消费者丰胸遭欺诈 消委会调解获赔10万元

时间:2025-08-26 04:38:43 来源:龙屈蛇伸网 作者:热点 阅读:426次

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廖科 廖展浩 记者李青山)美容店擅自改用其他品牌产品通过注射的消费胸遭消委方式为刁女士进行丰胸,导致刁女士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欺诈该纠纷经广东省梅州兴宁市消委会介入积极调解,解获消费者获赔10万元。赔万

今年4月18日,消费胸遭消委消费者刁女士来到梅州兴宁市消委会投诉,欺诈称其于今年4月3日通过微信向梅州兴宁市某美容店负责人刘某支付1万元预购“芝X美”品牌丰胸项目。解获当天,赔万该负责人亲自开车带刁女士前往位于梅县区的消费胸遭消委一美容店,到店后刁女士又支付了2.5万元,欺诈随后,解获美容店工作人员为刁女士注射了丰胸产品。赔万事后,消费胸遭消委刁女士一直感觉乳房胀痛难忍,欺诈到医院彩超检查发现乳房内有阴影,解获便与美容店负责人协商解决。与店家多次协商无果后,刁女士向梅州兴宁市消委会投诉寻求帮助。

梅州兴宁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美容店负责人到梅州兴宁市消委会调解。经了解,该店负责人在未经刁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用其他品牌产品通过注射的方式进行丰胸。刁女士认为美容店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于是提出赔偿精神损失和治疗相关费用等诉求。最终,在梅州兴宁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公正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店家一次性补偿刁女士10万元。

梅州兴宁市消委会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消费者刁女士在使用该美容店负责人擅自更换的产品后身体出现了不良反应,致使消费者刁女士的身体受到伤害,美容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游婕上一条:广东珠海消委会深入企业开展工作研讨 促进电信服务行业消费公平下一条:宁波奉化:推进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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